信息爱乐音乐人工智能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四川音乐学院)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
为了增强教师及学生爱护公共财产的责任感,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损坏和丢失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,应予赔偿:
(一) 不遵守操作规程,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。
(二)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配件。
(三)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自以为是,盲目操作仪器设备。
(四)中心技术人员维护不到位。
(五)管理人员保管不当,致使仪器设备受潮、霉变、日光暴晒。
(六)搬移仪器设备过程中,粗心大意,致使设备碰坏、摔坏。
(七)仪器设备使用完毕,人员撒离前,未将水源、电源、门窗关闭,导致室内发生水灾、火灾或被盗事故。
(八)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,又不及时改进,导致仪器设备被盗丢失。
(九)随意将仪器设备转让、转租他人使用。
(十)仪器设备主管调离本中心时,没有办理正常的交接手续,导致仪器设备丢失。
(十一)随意带外来无关人员操作仪器设备。
(十二)由于其它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。
第二条 赔偿处理办法:
(一) 仪器设备无论损坏或丢失,当事人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心主任和学院相关领导。
(二) 根据仪器设备新旧程度,损失情况和损失原因,由中心主任会同国资处研究决定,报请学院领导批准。按原值或一定比例赔偿。
1、 对单价500元以下,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,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,或以实物赔偿。
2、 对单价500元或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:
(1) 损坏丢失零配件,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(2)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计算修理费;
(3)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的变化程度,酌计损失价值;
(4) 整件(套)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酌情按原价值或一定比例赔偿。
(三)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、严重不负责任,违反操作规程的;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推诿责任,态度恶劣的;损失重大、后果严重的;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四) 因特殊原因或使用人员一贯认真负责,偶尔不慎损坏仪器设备者,经过学院相关部门研究批准可酌情减免赔偿。
(五)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,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,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,并分担赔偿费。
(六)经研究确定赔偿标准后,当事人按国资处开出的交款通知7天内将款面交财务处,并将交款凭证交中心备案。赔款数额巨大应作出分期赔偿计划。如以实物赔偿,当事人亦应在7天内将实物直接交实验设备处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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